1、采礦權的審批權限是如何劃分的?
答:根據礦產資源法和實施細則,土資源部對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土資源部規范性文件和省級地方性法規、規章分別對家、省、市、縣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采礦權審批權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實行家、省、市、縣四級審批。
目前,我省有關采礦權的審批權限的主要依據有: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土發[2005]200號文)、《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廣東省采石取土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省令第142號)等。
2、采礦權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采礦權有三種方式:一是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二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采礦權;三是根據家規定,某些情形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
3、對于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優先取得采礦權。
對于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產業政策(包括符合準入條件等)的,由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期內向登記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和采礦登記。
4、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的程序如何?
答: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應先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完成所有采礦登記需要的申請材料后再申請采礦登記。
5、申請劃定礦區范圍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省土資源廳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固體礦產資源,其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2)及以上級別的資源儲量應占保有資源儲量的50% 以上;
涉及地熱或礦泉水資源,其C級及以上級別的資源儲量應占查明資源儲量的70% 以上。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要求在勘查許可證期內申請,且劃定礦區范圍申請人需與探礦權人嚴格對應。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表要求由具乙級以上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核查,并由礦區所在地縣級土資源部門就有關問題加具意見。
6、采礦權新立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采礦權新立登記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申請材料要規范,該提供原件的都要提供原件。
(2) 有關報告、方案都要求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文件。
(3) 要求提供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證明,即資金由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技術人員要求提供地質、采礦、選礦類的技術人員聘書、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設備由申請人提供設備清單。
(4) 屬省廳發證的,其查明和占用儲量登記書需由市土資源部門加具意見。
7、采礦權延續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采礦權延續登記需注意要求在采礦許可證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開發利用情況報告是由采礦權人對此前持證期間的依法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對于礦泉水、地熱水要求采礦許可證的生產規模與取水許可證的取水量相適應。
8、采礦權延續登記如果不能在采礦許可證期滿30日前備齊申請材料,怎么辦?
答:采礦權延續登記如果確實不能在采礦許可證期滿30 日前備齊申請材料,但須在采礦許可證期滿30 目前向登記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經登記退件后,采礦權人應在1至2年內完成所需申請資料。在采礦許可證期屆滿至取新的許可證之前,礦山企業應停止開采。
9、哪些情況需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答:有變更礦區范圍的;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變更開采方式的;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采礦權抵押實現的;變更生產規模。
10、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需在采礦許可證期內提出。對于變更礦區范圍(擴大)和變更開采主礦種及變更生產規模涉及重大變更(如非金屬變更為金屬)則參照采礦權新立登記提供申請材料。
11、采礦權出租備案需要提供那些資料?
答:采礦權出租備案需提供:
(1)采礦權出租備案報告;
(2) 采礦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出租合同;
(3) 采礦權人及承租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蓋法人公章);
(4) 采礦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12、采礦權抵押需要到登記管理備案嗎?
答:不需要。根據《廣東省人民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批)》(廣東省人民令第172號)已經取消采礦權抵押備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