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行為,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近日,土資源部印發修訂后的《礦業權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新修訂的《規則》,增強了操作性,細化落實了務院有關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規范中介服務事項等“放管服”改革要求。
新修訂的《規則》在諸多方面作出了調整:在總則里,調整了規則的適用范圍,油氣和非油氣礦業權出讓均適用,礦業權轉讓參照執行;規范了交易平臺的內涵;明確了土資源部登記權限需要招拍掛出讓礦業權的組織實施主體等。
在交易程序方面,將礦業權出讓公告的發布主體調整為礦業權交易平臺或土資源主管部門;完善了招標過程中評標、中標程序和要求,調整了中標人的確認形式;明確招拍掛活動結束后,啟動金退還工作;細化了掛牌轉現場競價的操作要求;明確土資源部登記權限礦業權出讓合同的簽訂方式。
在公示公開方面,新增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在受讓人和出讓范圍后、申請登記前需要進行公示的要求,刪除了礦業權轉讓鑒證及收費的相關內容。
在交易監督及爭議處理方面,強調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交易活動的監管,并加強社會監督;增加了追究中標人、競得人違約責任的條款。
在附則里,新增了各省(區、市)可參照制定細化的礦業權交易規則和網上交易規則,列明了廢止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清單。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期五年,由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資料來源;中土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