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
土資規[2017]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黨、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深化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礦產資源勘查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礦業權管理工作實際,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礦產資源勘查準入
(一)設立探礦權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規劃及家產業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氣探礦權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油氣(包含石油、氣、頁巖氣、煤層氣、氣水合物,下同)探礦權人原則上應當是營利法人。
(三)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有大型石油企業年度項目計劃)為依據,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或者地方財政額出資勘查項目提交項目任務書及預算批復。
(四)申請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勘查礦種(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礦權合并、分立變更勘查范圍,需編制勘查實施方案。
勘查實施方案應當符合地質勘查規程、規范和,計劃勘查資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礦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者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勘查實施方案,登記管理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審查要求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
(五)或者地方財政額出資勘查的新立探礦權申請范圍不得小于1個基本單位區塊。
(六)新立探礦權的申請勘查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下列情形除外:
➤ 申請范圍與已設礦業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礦業權人為同一主體的;
➤ 油氣與非油氣之間,申請范圍與已設探礦權(煤層氣與煤炭探礦權除外)范圍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提交不影響已設探礦權人權益的;申請范圍與已設采礦權(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除外)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采礦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 已設油氣探礦權增列煤層氣申請范圍與已設煤炭礦業權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煤炭礦業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 新立油氣探礦權申請范圍與已設小型露采砂石土類采礦權重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提交不影響已設采礦權人權益的;
➤ 可地浸砂巖型鈾礦申請范圍與已設煤炭礦業權范圍重疊,申請人與已設煤炭礦業權人簽訂了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的。
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不得損害家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采取方式的,非油氣探礦權申請人應當不影響已設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安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油氣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合理避讓已設非油氣礦業權,且不影響已設非油氣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無法避讓的要主動退出,安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等。
(七)各級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需要,組織建立油氣礦業權人、非油氣礦業權人、土資源主管部門三方工作協調機制,對涉及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重疊相關問題進行交流溝通、協調推進工作,妥善解決有關問題。
(八)非油氣探礦權延續時,應當提高符合規范要求的勘查階段,未提高勘查階段的,應當縮減不低于次勘查許可證載明勘查面積的25%,下列情形除外:
➤ 或者地方財政額出資勘查的探礦權;
➤ 已設采礦權礦區范圍垂直投影的上部或者深部勘查且與已設采礦權屬同一主體的探礦權;
➤ 經儲量評審認定地質工作程度達到詳查及以上且地質報告已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探礦權。
合并、分立或者擴大過勘查范圍的探礦權,以其登記后的范圍作為延續時縮減的設面積。
(九)因生態保護、規劃調整、公益性工程建設等原因,已設探礦權的部分勘查范圍無法繼續勘查或者轉為采礦權的,可憑相關部門證明文件,抵扣按本通知第(八)條規定需縮減的面積。
(十)探礦權延續登記,期起始日原則上為原勘查許可證期截止日。
(十一)勘查許可證剩余期不足三個月的,探礦權登記管理可在門戶網站上滾動提醒。
(十二)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依據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內的探礦權次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
(十三)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延續、保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及其有關部門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申請,或者需要繼續延長保留期的,探礦權人應當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嚴格探礦權變更審批管理
(十四)以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氣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應當持有探礦權滿2年,或者持有探礦權滿1年且提交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質報告。
以協議方式取得的非油氣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應當持有探礦權滿10年;未滿10年的,按協議出讓探礦權的要件要求及程序辦理。
(十五)申請變更探礦權主體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一并向登記管理提交變更申請。勘查許可證剩余期不足6個月的,申請人(受讓人)可以同時申請辦理延續。
(十六)符合本通知第(六)條規定設置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受讓人應當按本通知第(六)條規定,提交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或者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屬同一主體的已設采礦權與其上部或者深部勘查探礦權,不得單獨轉讓。
(十七)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取得的非油氣探礦權,申請變更勘查礦種的,出讓時對能否變更勘查礦種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取得但出讓時對能否變更勘查礦種未有約定的非油氣探礦權中,勘查主礦種為金屬類礦產的探礦權可申請勘查礦種變更為其他金屬類礦產,依據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質報告提出申請。
鈾礦探礦權人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勘查礦種。勘查過程中發現其他礦種的,應當進行綜合勘查,并向登記管理提交相應的勘查報告,其探礦權按照家有關規定處置。
涉及變更為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開采礦種的,依照相關規定管理。
(十八)非油氣探礦權人因自身轉采礦權需要,可依據經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詳查及以上地質報告申請分立。探礦權分立后,不得單獨變更主體。
(十九)人民法院將探礦權拍賣或者裁定給他人的,登記管理根據受讓人提交的探礦權變更申請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變更登記。受讓人應當具備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探礦權申請人條件。
四、加強探礦權監督管理
(二十)審批登記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實行統一配號。油氣勘查許可證單獨編號。
(二十一)登記管理應當定期清理過期探礦權,對勘查許可證期屆滿前未按要求申請延續登記的,由礦業權登記管理納入已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向社會公告。
(二十二)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登記管理在批準探礦權申請后,及時在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二十三)地方各級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行為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勘查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勘查開采信息公示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探礦權人,依法不予審批登記新的探礦權。
五、其他
(二十四)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管理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二十五)探礦權申請材料需補正的,登記管理應當出具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的時限要求完成補正。
(二十六)勘查審批登記中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的,按照《財政部 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執行。
(二十七)勘查許可證遺失需補辦的,申請人持補辦申請書向原登記管理申請補辦,經原登記管理門戶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補發勘查許可證。補辦的勘查許可證應當注明補辦時間。
(二十八)沉積變質型和沉積型鐵礦屬于《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土資發〔2006〕12號)規定的類礦產,其他類型鐵礦屬類礦產;離子型稀土屬類礦產。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期五年。《關于加強地熱、礦泉水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土資發〔2000〕209號)、《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延續審批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廳發〔2008〕144號)、《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發〔2009〕200號)、《土資源部關于鼓勵鐵銅鋁等家緊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發〔2010〕144號)、《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探礦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土資廳發〔2011〕68號)同時廢止。
2017年12月14日